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信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2月04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信粮文〔2021〕69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12月17日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粮文〔2021〕1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17日
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粮文〔2021〕123号)精神,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丰富市场调控和应急手段,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推进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障市场稳定、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服务产业发展为目标,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建立我市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形成社会责任储备和政府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加快构建多层次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功能定位。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成品粮库存,是地方政府稳定粮食市场、防范市场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物质基础,粮权属于粮食加工企业,平时用作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由企业自负盈亏;如遇特殊情况,无条件服从政府统一调度,承担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突发事件等任务。
(二)属地管理机制。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调控和粮食产销情况等因素统筹建立本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合理确定建立规模、品种和布局结构;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激励和约束措施,压实企业责任。已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不再重复建立。
(三)分步落实到位。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资格条件考察工作,根据粮食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加工能力、仓储条件等因素,优先确定一批规模较大、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龙头加工企业或应急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时间节点依次稳步落实。
三、储备建立
(一)实施范围。县(区)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一定规模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履行粮食市场保供责任。原则上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的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达到500吨以上的面粉、大米加工企业均应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如辖区内没有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达到500吨以上的加工企业,则由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200吨以上的加工企业建立;偏远山区县等销区日处理小麦、稻谷能力达到100吨以上的加工企业均应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二)储备规模。县(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产销情况和政府储备规模,经科学测算后提出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积极引导企业申报承担社会责任储备数量,原则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的社会责任储备规模,不得低于该企业上一年度日均实际成品粮加工量的20%。已承担政府成品粮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如数量未达到此标准,仍需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三)时间节点。按照“先试点、后展开”的原则,各县(区)确定1家当地规模较大的企业,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试点工作,积极积累经验,完善建立机制。从2022年起,在辖区内逐步全面铺开。所有符合条件的面粉加工企业应在2023年底之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所有符合条件的大米加工企业应在2024年底之前完成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四、储备管理
(一)压实各方责任。粮食加工企业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负主体责任。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指导企业对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签订承诺书,明确承担数量和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到位。社会责任储备的建立、管理和动用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二)强化储备管理。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应做到品种、数量、质量、存储地点“四落实”。建立统计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确保保管、会计、统计账数据真实、账实相符;严禁虚报、瞒报数据,不得擅自动用或改变社会责任储备用途;严把粮食质量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规定执行,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社会责任储备或流向口粮市场。
(三)严格储备轮换。社会责任储备与企业日常加工、经营相结合,由企业按照“等量替换”的原则实行自主动态轮换,原则上不设轮换架空期,任何时间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核定存储规模。
(四)加强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未能履行义务和落实责任,应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取消相关扶持政策,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储备动用
在发生粮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波动较大和应急需要等情况时,为应急保供和稳定市场,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程序动用:
(一)动用权限。在需要动用社会责任储备时,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及时向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用程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有关企业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更改动用方案和指令。
(三)动用恢复。在市场恢复正常供应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恢复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本级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时落实到位,切实增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二)强化政策支持。县级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对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税收减免、搭建产销平台、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切实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发展,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力。
(三)明确动用补偿。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因执行政府动用指令造成亏损的,按照“谁动用、谁补偿”的原则,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动用费用及价差补偿,补偿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商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