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粮普法第十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保障粮食加工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优化粮食加工结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
本条是关于保障粮食加工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的规定。
粮食加工业是直接关系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有利于提高粮食生产的附加值和效益,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比如在黄淮海地区发展优质专用小麦加工。东北及内蒙古东部发展玉米、大豆加工,长江流域发展优质油菜加工等。
粮食加工经营者加工粮食过程中,必须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化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食品、农产品、饲料等的质量要求,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主体责任;根据产品性质不同,接受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优先保障口粮加工,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加工应当服从口粮保障。
本条是关于优化粮食加工结构的规定,
为大力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促进居民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转变,国家积极推进优质粮食工程。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是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深入实施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五优联动”,推进优质优价,实现稳产增产和提质增收提升粮食供给安全保障能力。
口粮是城乡居民的基本食物构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目前,我国粮食消费总量中超过一半用于饲用消费,在粮食供求紧平衡格局下,饲料粮呈现增长趋势。这种情况下,需要统筹权衡、综合施策,把握好城乡居民口粮、饲料用粮和工业用粮保障优先序,使粮价保持在合理区间波动,有保有压保障供求结构平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