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粮普法第二十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地方政府保障粮食加工能力、促进粮食产销合作、粮食加工支持机制的规定

时间:2024-06-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六章 粮食加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确保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加工能力特别是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加工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合理安排粮食就地就近转化。

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保障粮食加工能力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地方政府保障辖区内粮食加工能力的规定。国家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加强特大城市及重点、敏感地区供应保障能力,尤其是建立快速反应、准确高效的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络,以应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粮食应急保障的需要。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地方政府在国家规定重点区域内配置粮食加工能力的规定。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举措。保障“两区”粮食加工能力是提升国家整体粮食加工能力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粮食就地就近转化,一方面有利于减少运输过程中粮食损耗,同时有效缩短从田间到餐桌的时间,提升粮食加工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产粮大县种粮积极性,保障种粮农民利益。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粮食主销区的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

本条是关于促进粮食产销合作的规定。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区域性特征比较明显。近年来,粮食生产逐渐向主产区集中,主销区粮食产需缺口逐渐加大,粮食供求的区域性矛盾更加突出。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有利于调剂产销区粮食余缺,更好地发挥产区资源优势和销区市场优势,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有利于有效配置粮食资源,促进跨区域粮食经济和物流服务业发展,提升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种粮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全面发展;有利于保障销区粮食供应,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主要是指加强各地政府层面的战略合作,开展区域性产销合作洽谈活动,支持产区企业到销区建立营销网络,销区企业到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建设粮食加工原料基地、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支持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本条是关于粮食加工支持机制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