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粮普法第二十一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政府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和体系建设等规定

时间:2024-06-2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本条是关于政府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和体系建设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关于统一领导,就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和地方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关于分级负责,就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责任。关于属地管理,就是明确赋予地方政府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的权力,有利于地方政府迅速反应、及时处理。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义务性规定。考虑到粮食在居民需求中的特殊性,在出现自然灾害、特殊粮食市场行情等必要情况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提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确保粮食应急时运得出、用得上。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国家级粮食应急预案和省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预案。

本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强调,明确市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级政府决定,进一步强化省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同时也明确赋予了省级政府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符合本区域特点的粮食应急预案的职权,有利于发挥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作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