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粮普法第二十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等规定

时间:2024-06-2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七章 粮食应急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粮食市场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本条是关于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落实该项制度的义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是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中政府部门责任的细化。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

(二)增设应急供应网点;

(三)组织进行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

(四)征用粮食、仓储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保障粮食供应的其他物资;

(五)其他必要措施。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本条是关于粮食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损失补偿的规定。

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国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当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当按照各级应急预案的要求,由相应的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本款规定了依法可以采用的应急处置措施,这是法律赋予政府的必要处置权力。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必要时可以依据价格法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该款与价格法进行衔接,价格法中规定的价格紧急措施的种类主要有:一是集中定价权限,二是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服从、配合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政府应急措施终止和恢复能力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