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粮普法第二十三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节约工作、鼓励运用先进设施设备等规定

时间:2024-06-27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八章粮食节约

第五十二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

本条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节约工作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政府做好粮食节约工作的义务性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节粮减损工作,强调要采取综合措施降低粮食损耗浪费,坚决刹住浪费粮食的不良风气。反食品浪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本条第二款是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节约工作的义务性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节粮减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节粮减损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党政同责,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确保节粮减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第五十三条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

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

本条是关于粮食生产、收获和储存环节减少损失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粮食生产者节约粮食的义务性规定。在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过程中,种粮农民等粮食生产者要加强在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粮食生产环节的节粮减损。

本条第二款是保护粮食作物青苗的禁止性规定。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采取措施减少粮食收获和储存损失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本条是关于鼓励运用先进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