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粮普法第二十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违反有关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种子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等规定

时间:2024-07-0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有关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本条是关于违反有关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士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农业法、耕地占用税法、黑土地保护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反食品浪费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的规定。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侵占、损毁有关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故意毁坏粮食作物青苗的,编造、散布虚假的粮食安全信息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对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