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粮食安全保障法 筑牢粮食安全根基”作品系列展播(四)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粮食安全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法律,是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法治根基、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法治保障、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重器,该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进粮食领域法治建设,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推进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在全市宣传好颁布《粮食安全保障法》的重大意义,积极营造全民学法律、强法治、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出“学习粮食安全保障法 筑牢粮食安全根基”作品系列展播,请予以关注。
《粮食安全保障法》法律原文
第四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
中央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和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总量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学习分享
粮食储备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是调节区域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突发状况的第一道防线。本章完善了粮食储备体制体系,合理确定粮食储备的品种结构、区域布局,明确承储政府粮食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对坚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健全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强化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分享人:财务科 翟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