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粮食安全保障法 筑牢粮食安全根基”作品系列展播(八)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粮食安全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法律,是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法治根基、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法治保障、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重器,该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进粮食领域法治建设,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推进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在全市宣传好颁布《粮食安全保障法》的重大意义,积极营造全民学法律、强法治、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出“学习粮食安全保障法 筑牢粮食安全根基”作品系列展播,请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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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保障法》法律原文
第八章 粮食节约
第五十二条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
第五十三条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
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
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
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
第五十六条 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
第五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学习分享
粮食节约需要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粮食生产者要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经营者依法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公民个人和家庭要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减少粮食损失损耗。作为粮储部门,我们还要积极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办公室 曹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