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审议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9月29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5条,内容包括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粮食调控、粮食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是河南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立足我省主产区实际,按照扛牢粮食安全责任、突出河南特色、坚持全链条管理的立法思路,针对当前保障粮食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重点围绕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以及粮食应急、节约等方面,厘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社会主体(包括个人)等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体现系统性、整体性、前瞻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推动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条例》的特色和亮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提升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粮食安全,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条例》对耕地保护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应当通过建设和提质改造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在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和对污染源的监控。针对我省严重缺水的情况,规定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行养护,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种子方面,《条例》规定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种子储备制度,提升供种保障能力。此外,为了提高粮食生产效率和种粮农民收益,规定因地制宜推广科学轮作、间作套种、种养结合等种植方式,统筹做好粮食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建立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二是突出确保储备安全和提升流通效能。粮食储备是粮食安全的“压舱石”,《条例》明确了政府储备的组成和用途,规定要持续优化政府粮食储备区域布局、品种结构和管理方式,完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机制,鼓励创新储备粮轮换机制,探索改进储备粮管理模式。为了适应粮食流通管理新的形势要求,《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可以组织实行临时收储;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立足全国小麦产量第一大省和重要交通枢纽地位,特别提出加强小麦交易平台和小麦大数据中心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的粮食资源配置枢纽,主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支持粮食航运码头建设,完善公路、铁路、水运相互衔接的多式联运物流体系。
三是突出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粮食产业是确保粮食稳定供应的重要载体。为了满足多元化粮食需求,《条例》明确要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产业,增加优质、营养以及功能性特色产品供给,因地制宜发展全谷物产业。为了提振粮食产业实力,《条例》规定加大粮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发展粮食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创建小麦、玉米、花生、稻谷等大宗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品牌宣传和产品推介,提高粮食品牌影响力;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保险、用地等支持政策,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四是突出加强粮食调控和应急管理。宏观调控是政府调节市场的主要手段,《条例》设立“粮食调控”专章,在全国地方粮食安全保障立法中尚属首例,规定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运用多种措施调控粮食市场,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为充分发挥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作用,特别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粮食现货、期货市场发展;支持粮食期货交易所优化交易规则,健全风险规避机制,推动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方面,《条例》明确了应急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应急状态消除、应急加工能力建设等内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配备应急加工设备,保障应急加工需要。
五是突出全链条科技创新和全方位节粮减损。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条例》致力于提升粮食行业科技创新水平,规定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种业科技创新,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推进智慧农业发展;推进仓储科技创新;支持粮食产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条例》围绕节粮减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各类单位部门组织等的职责,促进形成爱惜和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应当提高粮食生产者应用先进农业技术的能力,降低粮食生产、收获等环节损耗;运用绿色智能储粮技术,降本增效,减少粮食储备损耗;引导粮食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节粮减损。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法的重要成果。在系统总结实践做法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将“产购储加销”全链条中经实践检验成熟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成果转化为法规,有利于实现粮食安全治理从政策治理到法治治理的根本转变,对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